俊郎电气有限公司

俊朗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宁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7540号
原告:俊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象阳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526593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宁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33U1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俊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宁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3989元,由原告俊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