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郎电气有限公司

俊郎电气有限公司与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7456号
原告:俊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5265936J,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象阳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2530356315,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俊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49161.75元及利息损失(以2549161.7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俊郎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签订《物资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中标单价下浮15个点作为双方的含税结算单价。被告向原告采购了30套设备,总金额为4424833.9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双方于2019年2月26日进行对账,被告已经支付了1199144.17元。后被告陆续支付676527.98元,现尚欠货款2549161.7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产品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事实清楚,有物资采购框架合同、采购供货单、产品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对账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俊郎电气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俊郎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549161.75元及利息损失(以254916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93元,减半收取13596.5元,由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