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5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俊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象阳街道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5265936。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
被执行人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53035631。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82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俊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5115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