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郎电气有限公司

俊郎电气有限公司与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91民初586号

原告:俊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5265936J。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闻,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滨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7772821XQ。

法定代表人:郭亚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俊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郎电气公司)与被告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智电公司)买卖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俊郎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闻、被告鼎阳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俊郎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鼎阳智电公司支付俊郎电气公司货款1696089.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8日起以1696089.6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俊郎电气公司、鼎阳智电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往来,鼎阳智电公司向俊郎电气公司购买欧式变电站等产品。截止2020年9月,双方对账,鼎阳智电公司尚欠俊郎电气公司货款1696089.64元。

鼎阳智电公司承认俊郎电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认可欠款数额,但提出利息标准及起止时间需要回公司核实。

本院认为,鼎阳智电公司承认俊郎电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俊郎电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催款函、物资采购框架合同、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鼎阳智电公司亦表示认可,故对俊郎电气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资采购框架合同》、《采购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各方的约定履行自己各自的义务。俊郎电气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鼎阳智电公司应依约及时给付货款,其认可欠付俊郎电气公司货款1696089.64元的事实,故对俊郎电气公司要求其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又因双方在物资采购框架合同中约定鼎阳智电公司收到电力公司货款后,按照结算比例,在10个工作日内需支付俊郎电气公司货款,经双方经对账形成对账单确认欠款数额后,俊郎电气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鼎阳智电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于收到该函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到期货款,综合上述事实,俊郎电气公司主张利息以1696089.6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俊郎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696089.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96089.6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2元,由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