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建筑工程公司

威海开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1429号
原告:威海开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6369446X),住所地威海市泰山路6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8534P),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威海新天狮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4518566N),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90号-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经理。
原告威海开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威海新天狮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威海开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开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