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建筑工程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第四工业园。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抵销案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258220.76元,被执行人又给付申请执行人85203元并负担执行费48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