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19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2月1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费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威文劳人仲案字(2019)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8600元,并负担执行费1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威文劳人仲案字(2019)第19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