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威执指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超,山东××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安排需指定异地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鲁10执字245号案由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于宝良
代理审判员*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