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3执第2561号
申请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家产镇因寺桥村。
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2016)威仲字第54、55、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威海金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御*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家产镇御**家产住宅小区文国用2011第150×××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一宗其中的1250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拍卖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1月4日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484.806万元。现在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以该价格接收该宗土地使用权抵顶所欠债务,余额部分由申请人找回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山东御*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家产镇御**家产住宅小区文国用2011第150×××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一宗其中的1250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至见宗地图),作价484.806万元交付申请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余额款项由申请人找回差价。上述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
二、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过户至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