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3944号
原告: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张家产镇因寺桥村。
法定代表人:田世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告:***,男,195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文登区。
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