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固锋特贸易有限公司与天誉公司、勇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执异1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泰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田世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固锋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瞳路。
法定代表人林美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登市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誉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方爱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固锋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誉公司、勇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勇泰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天福路甲**号房产,并委托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价格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每平米估价1700元,共计456万元,被执行人勇泰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勇泰公司称,涉案房产系商业用房,每平米1700元的估价严重低于涉案房产实际价值,尚不足成本价。评估报告载明“价值时点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估价对象股价价值称产生明显影响时,或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自2017年4月以后,威海地区的房价急速上涨,涨幅在每平米一千元以上,该评估报告已无法适应市场价格变化,不能直接使用,故请求对涉案房产重新进行价值评估。
本院查明,2014年2月25日,文登市人民法院做出(2013)文宋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勇泰公司、天誉公司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于判决生效后解除;勇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钢管109576.2米,扣件60120个,上下托6967个;勇泰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6月25日租赁费486251.4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勇泰公司于返还申请执行人租赁物之日内支付自2013年6月26日起每日2054.34元的租赁费勇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3年5月25日前的违约金44934元,并负担以486251.45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租赁费全部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天誉公司对被执行人勇泰公司上述租赁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申请执行人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9月15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威执指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勇泰公司、天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2月2日,本院做出(2016)威环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据上述裁定于2016年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勇泰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产镇天福路甲**号房产。2017年6月13日,本院委托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值评估。2017年7月10日,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涉案房产建筑面积2682.35m2,在价值时点2017年6月29日估价的假设及限制条件下的评估价值为456万元(单价1700元/m2)。评估报告后附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勇泰公司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勇泰公司收到后,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本院委托了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不符合重新申请评估的条件。异议人认为涉案房产估价过低,应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对此,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成交价格,最终成交价格需经市场决定。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格过低,也可在拍卖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参与竞买,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无法定理由不得启动重新评估。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文登市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燕春
人民陪审员  方海昭
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