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田世全。
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金山管委梁家沟经济股份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吕华。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金山管委梁家沟经济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003民初31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应按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法应裁定(2021)鲁1003民初31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1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英哲
书 记 员 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