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660号
原告: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恒强,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威海经区,系公司职员。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车福建,系村主任。
原告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