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威海市蒿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威海市蒿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36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市蒿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