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凤林商砼有限公司、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2民初845号
申请人:威海市凤林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恒模。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13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