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92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市蒿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蒿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期间,已对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当中,等待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