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6267号
原告:***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314省道南侧工业集中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380号5、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1,303.71元,由原告***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