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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6267号 原告:***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314省道南侧工业集中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380号5、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1,303.71元,由原告***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