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419号
原告:杭州匠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联胜社区联胜新府一区1幢1-4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380号5、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匠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匠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匠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