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造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518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湖南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社区黄**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7DNM9Q。
法定代表人: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禹成,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造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和南二环交口华邦银泰城A座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NQY948(2-2)。
法定代表人:胡雪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梦,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南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造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长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邹朗
书记员邹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