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达电梯有限公司

9376泰兴市欣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9376号 原告:泰兴市欣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通江路2号金世纪大厦3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东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欣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欣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2元,减半收取为6711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刘 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音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