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568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 被告:上海鑫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_2号2301-2303(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鑫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以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上海鑫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惠 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