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林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527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林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南洋国际花园Z6号楼1-102。
法定代表人:郭子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勇,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天津路。
法定代表人:郑宏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越,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林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林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林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