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1213号之三
原告:***,男,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宝,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天津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郑宏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安庆,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水务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豫,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处、徐州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可伟
人民陪审员 李庆芝
人民陪审员 刘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