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03民初2144号
申请人:湖南埃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侯爱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天禧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埃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天禧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埃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天禧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埃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财产保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埃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天禧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南埃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