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02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洪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南阳市枣林
被执行人:**,女性,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洪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国庆
执行员 范卫东
执行员 徐存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