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晟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茶陵和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24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茶陵和泰混泥土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晟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茶陵县。
申请执行人茶陵和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224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茶陵和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回该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茶陵和泰混泥土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当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224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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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贺**
审判员胡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庆
书记员谭填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