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24执1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株洲市兴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兴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224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