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执恢368号
申请执行人: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思聪乡深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
被执行人:湖南恒晟建设有限公司(原株洲市兴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克云
申请执行人茶陵和泰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湘0224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224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杨**
审 判 员 胡 勇
审 判 员 谭剑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庆
书 记 员 谭填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