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恢519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东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腰铺子组。
法定代表人:邱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谌文武,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办事处如舟庄园。
负责人:桂思卫。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桐梓坡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汤益红。
本院在执行益阳东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分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益阳东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分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3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龚盛林
审 判 员 陈立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