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戈宁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酒店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21118号 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店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酒店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并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6元,减半收取计5,563元,由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