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21118号
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店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酒店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并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6元,减半收取计5,563元,由原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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