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33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1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19523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