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33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1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19523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