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366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1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18523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盛滨花园41-7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64414966F。 法定代表人:于丽娟。 被告:***,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港华环通公司)、被告大***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君仁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港华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君仁公司、港华环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50元,并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向***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诉讼费由***、君仁公司、港华环通公司承担。3.判令***为本案花费的律师费人民币5700元由***、君仁公司、港华环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中下旬,港华环通公司将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时家村、***等村的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君仁公司,君仁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后***又将***、时家村、***三个村的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转包给***,并收取转包费用人民币35000元。***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于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组织工人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总计安装天然气管道353户,每户人工费850元。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已经全部施工完毕。施工完毕后,港华环通公司及***向***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尚有100050元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被告均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港华环通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系港华环通合法分包给大***负责具体劳务施工,港华环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进度款付款义务,而大***至今尚未与港华环通完成相应结算,且将案涉工程进行了违法分包或转包,港华环通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付款责任。1.案涉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工程系由港华环通公司与君仁公司签署《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港华环通公司依约将该项目工程交由君仁公司司进行了具体实际现场施工。2.根据港华环通公司与君仁公司签署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君仁公司不得将工程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分包或转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了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君仁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君仁公司承担。3.港华环通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其与君仁公司签署的相关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了进度款付款义务,但截至本案开庭之日,君仁公司仍未与港华环通公司完成相应结算,因而港华环通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二、港华环通公司与***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要求港华环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1.从***提供的录音证据均无法证明通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也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君仁公司或者***之间存在分包或转包关系,因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即便认定案涉工程项目系君仁公司或者***违法分包或转包给***,因港华环通公司与***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也仅有权要求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君仁公司或者***承担付款责任,而无权要求港华环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其与***或者君仁公司之间就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尚未核对一致,因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四、港华环通公司已经按照其与君仁公司的合同约定履行了进度款付款义务,且港华环通公司在案涉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并非因港华环通公司的原因导致***提起的本案诉讼,故***无权要求港华环通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用。综上,其公司认为港华环通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君仁公司,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进度款付款义务,港华环通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港华环通公司与***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无权要求港华环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对港华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与***约定的价格为每户750元,***主张每户850元没有事实依据,***未完成工程施工,存在违约行为,无权主张剩余工程款。2019年9月10日,港华环通公司与君仁公司签订《冬季清洁取暖燃气市政外线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同年9月15日,其与君仁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君仁公司将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给***。约定施工挂表等按每户850元计价,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材料运输费、竣工资料费等费用总和,工程户数以实际施工数量为准,施工时间期限截止2019年10月31日。***承包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个人,约定施工挂表按每户750元,单价包含辅材费、管件费、人工费等费用总和,工程户数以实际施工数量为准。施工开始后,***的工长***进驻施工现场,负责现场监督、调度工人及车辆、安全等情况。施工过程中,***陆续向***支付工程款17万元,但***未及时完成工程施工,在完成户内挂表工作后无故将工人撤出,未进行户外管道连接等工作。港华环通公司代表及监理、工长***在核查工程进度时发现户外管道连接、通气等工作未完成,为及时在工期内完成涉案工程,港华环通公司另派工作人员进行抢工作业,并因此产生制图、抢工等费用。在前期***组织工人施工及后期港华环通公司工作人员抢工过程中,***陆续向***的工长***提供了施工户数为335户的施工单以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单已经交付给君仁公司。***认为,***无故撤出工人,导致案涉施工工程无法按时完成,产生额外制图、抢工等费用,该费用按《分包合同》约定将由***承担,***未按时足额完成工程施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给***造成损失,无权主张未施工部分的剩余工程款。二、***目前已将***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项向***结算完毕,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依法也不应承担补充付款责任。***主张逾期未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与事实不符。同时,剩余款项的结算,也要等港华环通公司与君仁公司完成竣工资料结算,再向***支付剩余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法院查明***有权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依上述解释的规定也应由港华环通公司在竣工资料整理结算完毕后支付剩余工程款,***不承担剩余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此外,***请求***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的请求,因各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成立。综上,***的各项请求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君仁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港华环通公司原名称为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9月,港华环通公司(甲方)与君仁公司(乙方)签订《冬季清洁取暖燃气市政外线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甲方分包劳务内容:1、清洁取暖村居项目燃气调压器以后(顺气源方向)的所有低压燃气工程,包括调压器的安装;2、具体村居项目以分派施工任务委托单为准;项目负责人,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为***;乙方不得将工程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分包、转包(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未在甲方备案登记的施工人员同样视为向第三方分包转包工程),如发现乙方将工程分包、转包给第三方,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金额,村居项目的燃气工程,安装部分按照分包暂定单价1200元/户(税率3%,含辅材费用)和分包暂定户数确定分包合同暂定金额;甲方根据完工村居项目实际户数进行核算,确定最终安装分包结算金额;进度款支付方式:现场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达到置换通气条件,按照实际完工户数支付至暂定价80%;结算款及质保金支付方式:工程全部完工按照甲方要求递交合格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后,支付至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按照港华环通公司要求进行支付。施工验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君仁公司将其从港华环通公司处分包的涉案工程劳务转包给***,后***又转包给***。***组织人员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月10日对涉案燃气安装工程提供劳务施工作业。 二、***主张其共计完成施工353户,每户安装费850元,被告尚欠其劳务费100050元未付。***提供其与港华环通公司陈经理、***、***的通话录音,以及燃气安装用户统计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港华环通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完工的工程量以及施工价款,认可***完成施工335户,但***并未完工就已经撤场,其与***约定的价款为750元/户,因其撤场造成了影响及经济损失,给港华环通公司支付抢工费用3万余元,及因***撤场后另找的两人的工资、材料与辅材费用也应由***负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完工的工程量,且***是君仁公司驻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其在***提供的录音材料中称表号是335户,也是按335户与***进行结算的,故本院对***完成施工户数认定为335户。***主**装费价格为每户850元,***辩称双方协商的是750元/户,***认可但其给付***33000元,***表示33000元是其向***的借款,同意返还,故本院对***安装费用认定为750元/户。***认可***支付其劳务费16万元、港华环通公司支付其劳务费4万元,***辩称其向***支付17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剩余未付劳务费为51250元(750元/户×335户-20万元)。 三、***辩称其已经足额向***支付了80%的劳务费,已经支付完毕。其提交用料协议书1份、费用明细1份,证实***在其处的用料情况及抢修费用管件是镀锌管件,该3.1万的材料均用于***施工的工程中,其认为该款项应当扣除。***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所签不清楚,***从未将该证据告知***,也没有***的签字,***与君仁公司之间的协议与***无关,***只是自***处承揽工程,只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结算,***已经完成了相关工程,应按100%进行结算,***与***之间关于转包工程的口头协议中没有约定管件由***承担。且君仁公司在现场的负责人是***不是***,即使该协议是真实的也是无效的。***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项费用系因***施工不当所产生,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四、港华环通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君仁公司不得将工程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分包或转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了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君仁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君仁公司承担;港华环通公司与***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要求港华环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虽然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君仁公司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但不能排除发包方应承担的工程付款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港华环通公司应在其欠付的工程款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港华环通公司将涉案燃气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君仁公司,君仁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劳务转包给***,后***又转包给***,***组织工人完成劳务施工335户,***与***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作为劳务接受方应当及时向***支付劳务费即燃气安装费;***拖欠***劳务费51250元未付,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本院对***要求***支付劳务费5125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主张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港华环通公司作为涉案燃气安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君仁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港华环通公司、君仁公司对本案劳务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要求港华环通公司、君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港华环通公司、君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港华环通公司、***所辩不能付款的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因涉案工程劳务向***借款3.3万元,其同意返还***该借款3.3万元,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512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1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33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计1208元,由***负担246元,由***、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