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3民初3558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原告***与被告***、**进、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23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923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八行“撤诉”补正为“出生”,第十一页第二、第三行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原告***负担923元,由被告**进、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3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马自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