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81弄华灵路201弄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3民初23733号





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春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81弄***XXX弄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曹云忠、范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强。
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特安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81弄***XXX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明及被告负责人范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帝特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弱电系统维保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39,826.80元(以下币种相同)(包括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费19,270.80元及设备更换维修费20,556元);3.被告赔偿原告前述服务费39,826.8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的时候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原、被告签订《弱电系统维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201弄小区弱电系统有偿维护保养服务,被告支付服务费及更换材料费用。服务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常规保养服务费用为802.95每月,每年9,635.40元。合同约定费用按季支付。更换材料的费用按实结算。同时,被告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上述合同,并确认了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但实际上,该合同仍由被告签署。上述合同及委托书上,均加盖有上海市宝山区***81弄***201弄小区业主大会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全面履行维修保养的义务。期间,经被告确认,共产生更换材料费用20,556元。上述更换材料费用及2018年、2019年两年的服务费,被告均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百般推脱,拒不付款。综上,被告违背协议约定,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属于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赔偿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业委会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弱电系统维保合同》,同意支付设备维修费,但是金额应该扣除未经被告负责人签字的金额。不同意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19,270.80元及利息损失。原告并未提供定时定期巡查及设备保养服务,造成设备提早老化和损坏,增加了电子设备更换费用。原告更换的设备并未经双方确定价格,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原告与被告签订《弱电系统维保合同》,原告负责为***201弄小区弱电系统工程及楼宇对讲系统提供有偿维护保养服务,以保证弱电系统工程及楼宇对讲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安全运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双方约定原告应当进行维护保养的服务范围包括技防弱电系统及楼宇对讲系统,其中技防弱电系统又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停车管理系统。技防弱电系统及楼宇对讲系统的维保有效期限均为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楼宇对讲系统维修费用每月每户2.65元/月,整个楼宇对讲系统维修共有户数306户,则每季度维修费用为人2,408.85元。维修费用按季度结算,被告每季度支付一次维护费用。关于维护形式,双方约定自原告接到被告电话报修后24小时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维修,特殊报修12小时内上门服务。关于维修及更换费用分摊,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对楼宇电控防盗门的日常维修,确保电控防盗门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包括门体(防盗门的油漆另定)、主机、配电箱、电控锁、线路、闭门器等相关的整体楼宇对讲系统,因以上设备(材料费)确实无法修复的,经物业确认需要更换的(必须有物业同意更换的签字单),更换材料等费用由物业支付;屋内分机无法修复需要更换的费用由使用人承担(必须有收据等凭证)。原告不承担设备超过自然寿命期而失效(设备老化)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所引发的后果,更新材料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所发生的维修及保养和收费行为必须有记录,应记录于维修保养三联单,三联单需有物业或客户签字,并附电话号码以备售后回访。合同约定了双方职责,被告应按各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中所载明的操作规范,合理、安全、正确地使用系统设备,避免出现人为障碍及事故。被告在系统设备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系统设备的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断电停止系统设备的运行和使用,保护好现场,并通过维护保养热线及时通知原告,原告到达后,被告值班人员有义务说明事故发生经过。被告在没有收到原告许可之前,必需拒绝任何非原告授权的人员对系统设备开展与系统维护保养或维修及更换有关的工作,若被告擅自指定非原告授权的人员对系统设备实施了维修保养工作,被告应对该“弱电系统”设备的无法修复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应按原告的维护保养作业内容为原告工作人员提供一切所必须的便利条件,并在原告作业完毕当日由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出具的作业单回执上签字确认原告的维护保养项目的竣工。由于被告原因未按时支付合同中签订的维修保养费用或未遵守协议中规定的条例,致原告无法正常维保而产生的责任由被告负责处理。原告根据合同所约定的维护保养服务范围和定义为被告提供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如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因设备原因暂时无法解决,原告需向被告提出解决方案,以达到最终解决问题。由“弱电系统”损坏、失灵、断电及人为等任何原因造成的被告任何损失的,原告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每次维修向被告报告原告维护保养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在维护保养中已更换的设备、零部件的数量及费用清单等;并由双方共同确认的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出具的设备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指导被告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及安全使用系统,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由于原告未按时巡检维保,造成楼宇对讲系统一直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责任由原告负责处理。保养和维修服务时间:保养和维修服务时间按合同约定期限执行,但特殊报修的情况下可应被告的需要,在业主或原告的另行协商确定的服务时间内进行,但产生的额外人工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经原告书面催告后一周内仍未收到被告的应付款项,原告有权暂停向被告提供合同项下的所有维护保养服务,直至到收到所有应收款项止。
2018年,被告向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该物业管理公司和原告签订***201弄小区的安防弱电维修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合同内容为楼宇对讲系统维修,楼宇对讲系统每户2.65元每月,小区总户数为303户,每月费用为802.95元。
后原告并未与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而是直接由原、被告签订《弱电系统维保合同》。
2、2017年12月30日,原告为被告更换锁板一块,产生费用100元;2018年1月11日,原告为***201弄小区合同外河边增加一路摄像机,用于监控系统,产生费用2,325元门禁管理系统;2018年1月13日,原告为小区更换主板一块,产生费用285元;2018年2月6日,原告为被告更换按键板,产生费用100元;2018年2月8日,原告为被告更换设备,产生费用180元;2018年2月12日,原告为被告更换门锁等设备,产生费用280元;2018年3月21日,原告为被告更换门锁等设备,产生费用180元;2018年7月27日,原告为小区更换主板,产生费用285元;2018年8月3日,原告为小区换锁舌,产生费用30元;2018年10月7日,原告为小区更换锁舌,产生费用30元;2018年10月9日,原告为小区更换锁舌,产生费用30元;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为***201弄出口更换读卡器,用于门禁系统,产生费用616元;2018年11月21日,原告为***201弄小区更换合同外硬盘录像机,产生费用2,970元;2018年11月28日,原告为小区更换设备,产生费用180元;2018年11月29日,原告为小区更换设备产生费用30元;2018年11月29日,原告为201弄小区合同外大门口人行门禁进行扩大更新,产生设备安装调试费及维护保养费共计7,471元;2019年1月14日,原告为小区更换锁扣,产生费用50元;2019年3月5日,原告为小区更换锁舌,产生费用30元(因原告起诉时,计算问题,该笔费用实际主张25元,放弃另5元费用的主张);2019年3月6日,原告为小区更换设备,产生费用180元;2019年5月14日,原告为小区更换居间平台,产生费用30元;2019年6月11日,原告为小区更换居间平台产生费用30元;2019年8月1日,原告为***201弄小区更换合同外北门网络光端机,产生费用709元;2019年8月26日,原告为被告更换设备,产生费用180元;2019年11月7日,原告为该小区更换合同外1-3号摄像机,产生费用709元;2019年11月25日,原告为小区更换合同外开关电源,产生费用589元;2019年12月18日,原告为被告更换合同外4号门洞被火烧毁的设备,产生费用2,657元,前述费用合计20,256元,因原告放弃前述少计算的5元维修费的主张,故此,维修费金额为20,251元。
另原告称2019年9月24日,原告为81弄小区更换合同外移门感应器,产生费用305元,并提供了维保单予以证明;被告对前述费用不予认可,对维保单不予认可,维保单签字人员并非合同约定的业委会负责人,也无法分辨签字人员,故不予认可。
3、原告为证明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提供了《弱电系统维保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服务,提供了数十份维保服务单。维保服务单记载内容显示,原告于2018年、2019年为***201弄小区提供维保服务,包括修复车辆识别系统故障、修复出口移门系统、修复监控屏幕黑屏、更换摄像机、修复收费显示系统、更换监控录像机等。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维保服务单是报修单,并不是维保单,原告应该在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定时、定期巡查和保养设备系统,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4、2019年8月8日,原告向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服务名称均记载系生活服务、维修保养费用,备注写明系***81弄201弄楼宇维护费用,包括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及2018年1月-2018年12月;2020年3月5日,原告向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六张,其中金额为9,635.40元的发票备注用途为***81弄201弄小区居民楼宇维护费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管理处收到前述发票后,要求原告补交小区业委会负责人签字并提交上海达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被告签订的三方合同。
5、双方一致确认《弱电系统维保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再履行,双方同意以此时间点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弱电系统维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协议成立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依据《弱电系统维保合同》之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楼宇对讲系统的维保服务。
依据《弱电系统维保合同》,楼宇对讲系统维修费用每月每户2.65元,整个楼宇对讲系统维修共有户数303户,每季度维修费用2,408.85元,一年费用9,635.40元;双方约定系自原告接到被告电话报修后24小时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维修,特殊报修12小时内上门服务。原告提供的维保服务单显示2018年及2019年,原告均有向被告提供服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支付依约支付服务费。被告抗辩称,原告未能提供弱电系统及楼宇对讲设备的保养服务,但是《弱电系统维保合同》并未就保养服务内容进行明确,就合同约定的维护费用及维护形式而言,原告已经提供了相关服务,理应收取费用。
关于服务费金额一节,原告提供的2019年9月24日更换合同外移门感应器,产生费用305元的维保单没有被告负责人签字,签名无法识别,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笔费用实际产生,故此,对此费用不予认可。除前述305元费用外,对原告主张服务费均予以支持。故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金额为20,251+9,635.40*2=39,521.80元。
关于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利息损失一节,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2018年、2019年度的系统维护服务,前述服务均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故此,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利率计算标准亦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解除一节,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一致确认自2020年1月1日起,合同未再实际履行,故此,双方签订的《弱电系统维保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解除。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81弄***XXX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弱电系统维保合同》于2020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市宝山区***81弄***XXX弄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9,52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81弄***XXX弄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前述39,521.8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8元,由被告上海市宝山区***81弄***XXX弄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丹






书 记 员


职贝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