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9802号
申请人: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11-10。
法定代表人:邹春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435,295.13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435,295.13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5,295.13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飞翔
书 记 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