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7680号
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11-10。
法定代表人:邹春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玉,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公司资金7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3,738.9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失去商业机会损失30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由法定代表人邹春梅(持股51%)、被告***(持股49%)共同出资设立,并共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截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还担任公司监事。2020年9月15日,原告公司员工王某经公司授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XX公司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7万元放置于公司保险箱内作为公司备用金。2020年9月17日,被告利用其作为管理人员的便利,支开公司其他员工,在仅剩一名女性员工王某的情况下,带领3名陌生男子至原告公司,使用暴力手段控制王某,骗取其打开公司仓库门后,抢夺走了公司存放于仓库内的保险箱和财务及业务资料、存放于财务室的财务电脑和文件资料,以及存放于公司办公室的业务电脑等。后经原告报警并屡次催讨后,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归还了电脑、保险箱及部分文件材料,但并未归还保险箱中7万元公司备用金。而且对于电脑中的文件资料进行了破坏,部分财务和业务资料被截留。原告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均拒不返还。2020年12月,被告***还利用抢夺走的公司电脑中存储的业务资料,借用第三人睦腾(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共康雅苑三期安全防范系统技防改造工程的投标,并获得中标,中标金额75万余元。对于该项目,此前原告为争取三期的安防系统改建项目做了长期准备工作。被告借用第三人名义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形式、内容上皆与原告此前制作的投标方案初稿高度一致。而且,第三人投标文件中主要参与人员亦为原告前员工张某、李某,而该二人实际是在由被告***控制的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社保缴纳记录亦是在该公司,由此可见,虽然是第三人中标,但实际上是被告负责实际施工并获利。根据同类项目平均利润率40%测算,被告获利金额达30余万元。综上,被告***作为实际参与并负责原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司股东之一、公司原监事,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现被告***利用股东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虽户籍地在普陀区,但经常居住地在宝山区,根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损害公司利益之诉为侵权之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原告依据被告户籍地诉至本院,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所载内容,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与户籍地不一致。现无证据对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居住证明》予以采信,确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此外,本案纠纷侵权行为地亦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昊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意楠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