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4764号之一
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11-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3幢A98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3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本案鉴定费11,900元,由被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