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217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11-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