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3120号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11-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