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3120号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11-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帝特安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