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962号
原告:溧阳市溧城天目农庄土特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中路162号,注册号320481000201005260039。
经营者:童孝金,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孙**,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莲西实业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D区17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00W3C。
法定代表人:何春霞,该公司投资人。
被告:上海华慕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D区1199室,统一社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JY715。
法定代表人:蒋桂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溧阳市溧城天目农庄土特产经营部与孙**、上海莲西实业中心、上海华慕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溧城天目农庄土特产经营部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溧城天目农庄土特产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孙**、上海莲西实业中心、上海华慕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溧阳市溧城天目农庄土特产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