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79395159E。 法定代表人:任焰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中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11384515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1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2580元,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3.75元、申请执行费3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君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1执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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