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021号
原告: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558号甲-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璟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00号3025M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52号116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璟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璟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