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璟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021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558号甲-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璟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00号3025M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璟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52号116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璟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702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璟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9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璟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