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恢155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乳山市胜利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尹刚,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下初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吉忠,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大孤山镇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吉典,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8)鲁1083民初2283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分期履行了3124765.16元,未全部履行。另查明,依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8)鲁1083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乳山市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乳山银滩金长城花园的65套房产。因被执行人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乳山市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乳山银滩金长城花园的88B号1-201室、88B号1-301室、88B号2-105室、88B号2-205室、88B号2-207室、88B号2-208室、88B号2-305室、88B号2-306室、88B号2-307室、88B号2-308室、88B号2-405室、88B号3-111室、88B号3-112室、88B号3-209室、88B号3-210室、88B号3-211室、88B号3-212室、88B号3-309室、88B号3-310室、88B号3-311室、88B号3-312室、88C号1-101室、88C号1-102室、88C号1-201室、88C号1-202室、88C号1-203室、88C号1-204室、88C号1-301室、88C号1-302室、88C号1-303室、88C号1-304室、88C号2-105室、88C号2-108室、88C号2-205室、88C号2-208室、88C号2-305室、88C号2-308室、88C号3-109室、88C号3-309室等39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