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

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恢155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乳山市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尹刚,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下初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吉忠,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大孤山镇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吉典,任总经理。
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房产5套,拍卖得款480936.95元。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对保全查封的剩余房产自行处置,按照约定的金额交纳处置款。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对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