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

某某、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9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83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0680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44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5日在乳山市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与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乳山银滩金长城花园分得的登记在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乳山××花园××号××室××号××室××号××室××号××室共计四套不动产,第一次公开拍卖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以上流拍财产。以上四套不动产合计抵债591800元,另外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332元,以上合计执行591800+40332=632132元,被执行人需承担执行费8921元,扣除执行费后的执行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
2022年8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