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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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083执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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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惠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下初镇驻地。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3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向其电子及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均没送达,2022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进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我院又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多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
2022年6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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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振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朱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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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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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高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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