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

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下初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吉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上诉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同时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