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

某某与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2451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住威海市高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生,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下初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吉忠,负责人。
被告:崔娟,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乳山市城区。
被告:宫某,女,汉族,2006年5月9日出生,住乳山市城区。
原告***诉被告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崔娟、宫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经电话联系,原告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