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川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32号
申请人: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工贸片区24号9幢1-5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栋,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川分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剑阳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玉书。
申请人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川分公司价值112983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1129833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川分公司价值112983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雨浓